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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老板给一名中学生纹身10500元,二审维持原判。

去年9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经营纹身店的张某,为还有一个月就满14岁的中学生李某纹身了“花臂”。随后,李某父母以张某侵犯李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纹身费、纹身清洗修复费等。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初婚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某出生于2010年10月,目前就读于当地一所中学。去年9月,李某来到张某经营的纹身工作室。张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为李某提供纹身服务,并收取纹身费。李某的监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造成了伤害,并严重影响李某的身体和个人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根据其年龄、精神状况、社会经历来判断纹身对其身体和个人利益的伤害和影响。因此,中学生李某与张某经营的纹身工作室之间的服务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纹身工作室必须退还李某的纹身费用。李某主张20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纹身工作室和张某认可150元,故纹身工作室和张某应返还150元。民事法律诉讼无效,有过错方必须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从李某提供的照片来看,李某的右臂上有一个较大的纹身,需要多次清洗,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可以恢复原状。阿尔州。李某监护人给出的整形项目确认单和12000元的治疗费用证明与市场价格一致。法院首次认可这一点,并酌情支持3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合计损失15000元。纹身工作室有主要过错,须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李某的监护人未能教导、胡言乱语,李某的孩子有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必须承担30%的责任。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纹身工作室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纹身费150元,并赔偿李某损失10500元,即15000元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