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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小学生在课堂上相撞,造成一名学生腿部骨

两名小学生在课堂上相撞,造成一名学生腿部骨折。家长要求赔偿。事故责任已确定!近日,郴州永兴法院发布一案:原告谢某、被告李某、邓某均为永兴县某学校学生。一天早上,李、邓准备好钟书自习后,就拿着扫帚去公共场所打扫卫生。穿过谢老师的教室门口,谢老师走出了教室。谢某与走在前面的李某相撞,摔倒在走廊外墙上。李、邓询问谢的伤情并支持他。随后,谢某独自返回教室,李某、邓某继续打扫公共区域。谢回家后,父母发现他受伤,立即联系学校老师,将他送往医院救治。经确认,谢某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学校安排各方介入但未果。谢某将学校、李某、邓某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13万余元。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认定,即谢某与李某的碰撞是否属于侵权过错,还是事故。学校向学生发放《新生迎新读物》,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班会,履行教育责任。此外,事件发生突然,从李某、邓某进入监控录像到与谢某发生打斗,仅用了5、6秒的时间。学校并没有第一时间通过监控录像看到事故的前兆。因此,学校在教育和管理方面没有过错。三名学生事发时正值自习准备时间红色的。学生不应在学校走廊行走。三名学生当时不可能指望与其他人打架。事故是偶然发生的,受伤并非三人主动追击或放任行为造成的。双方都没有过错。事故就是事故,不适用过错责任认定原则。尽管李对谢的伤害不负有罪,但伤害的后果与他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由于谢某是从教室走到走廊(空间发生了变化),其注意义务应高于在走廊上无视线活动的李某的注意义务。法院规定,李某的监护人如适用,应携带27000元。由于邓与谢没有任何身体接触,与谢的失踪没有联系,所以他不承担责任。谢被diss不服一审判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